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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村里民大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村(里)民大會應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村(里)長無故不召開村(里 )民大會者,於該屆任期第二年及第四年考核時,不得評列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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