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村里民大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應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村(里)長無故不召開村(里
  )民大會者,於該屆任期第二年及第四年考核時,不得評列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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