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對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遺骸(骨灰)之安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遺骸(骨灰)除其遺屬自行安葬外,如無遺屬承領或其遺屬自願安 葬忠靈塔或軍人公墓者,由兵役處及區公所協助葬厝。 二、死者如有遺囑或其遺屬另有意見時,應照其遺囑與其遺屬意見安葬 之。 前項死者之安葬,由本府輔助其遺屬埋葬費及追悼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