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施行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對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遺骸(骨灰)之安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遺骸(骨灰)除其遺屬自行安葬外,如無遺屬承領或其遺屬自願安
      葬忠靈塔或軍人公墓者,由兵役處及區公所協助葬厝。
  二、死者如有遺囑或其遺屬另有意見時,應照其遺囑與其遺屬意見安葬
      之。
  前項死者之安葬,由本府輔助其遺屬埋葬費及追悼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