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縣庫支票之原支用機關因事實需要辦理註銷時,應填具縣庫支票註銷申請
書,連同原支票送財政處申請註銷,並登入縣庫支票註銷登記簿。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