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縣(市)政府對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之榮譽應予表揚。如有合於勳賞褒
  揚或宣付國史館及列敘方志者,應協助其家屬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追悼會應宣揚其忠烈事蹟。
  二、有顯著功勛者,應在適當公共場所或本姓祠堂刊刻其姓名或序其忠
      烈成仁事蹟。
  前項忠烈事蹟資料,由軍方主動提送辦理追悼會之縣(市)政府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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