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對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之榮譽應予表揚。如有合於勳賞褒 揚或宣付國史館及列敘方志者,應協助其家屬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追悼會應宣揚其忠烈事蹟。 二、有顯著功勛者,應在適當公共場所或本姓祠堂刊刻其姓名或序其忠 烈成仁事蹟。 前項忠烈事蹟資料,由軍方主動提送辦理追悼會之縣(市)政府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