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入營部隊於役男輸送入營時,應設報到處,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應徵役男交接。
入營部隊對已收訓役男,經鑑定不合常備役體位者,應於報到三十日內辦
理驗退或停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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