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218
人,瀏覽人次:
93190023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入營部隊於役男輸送入營時,應設報到處,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應徵役男交接。 入營部隊對已收訓役男,經鑑定不合常備役體位者,應於報到三十日內辦 理驗退或停止訓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