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教育會會員受本法第四十條停權處分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
、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其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即解職,由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