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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教育會會員受本法第四十條停權處分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 、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其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即解職,由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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