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大會應有全體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及評議員職權之決議,須有全體代表 過半數之同意。解散本聯社之決議,應有全體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 ,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