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代表大會應有全體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及評議員職權之決議,須有全體代表
  過半數之同意。解散本聯社之決議,應有全體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
  ,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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