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
  議,解散本社或與其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
  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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