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國民住宅用地
,其使用公有土地興建者,自動工興建之日起算;其購買私有土地興建者
,自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
前項地價稅應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填具申請書,連同建築執照或取得土地
所有權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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