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更新後地價稅之減徵,指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認定之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年起,二年內地 價稅之減徵;所定更新後房屋稅之減徵,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 前條第二項認定之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月起,二年內房屋稅之減徵。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相關條文條次、項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