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更新後地價稅之減徵,指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認定之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年起,二年內地
價稅之減徵;所定更新後房屋稅之減徵,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
前條第二項認定之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月起,二年內房屋稅之減徵。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相關條文條次、項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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