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罰勤,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服行與部隊或公益有關之勤務;其期間為一
日以上十日以下,每日罰勤時間以六小時為限。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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