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為增進前條團隊之特殊教育知能,以利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各級主管機
關應視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特殊教育需
求,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教保服務人員、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
訓及在職進修,並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協助。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據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特殊教育係依據身心障礙類別衍生之特殊
    教育需求,提供特殊教育服務,爰修正「障礙類別」為「特殊教育需
    求」。
三、考量學前教育階段辦理特殊教育鑑定及安置實施現況,增訂幼兒園及
    幼兒之規範,並納入教保服務人員為培訓及在職進修對象,而培訓及
    在職進修課程,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本
    條培訓及進修之內容應包括障礙意識及學習使用適當之輔助替代性傳
    播方法、模式及格式、教育技能及教材,以協助身心障礙者,併予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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