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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礦場各種機械轉動部分及煞車裝置,作業人員有接觸之虞者,不得有突出 之螺釘、螺帽、插銷或其他突出物。但因位置、構造或有適當之防護,不 導致危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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