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委託課稅區加工之區內事業及受託人,均應受園管局、分局或海關之 查核;其經核准出區委託加工之貨品,限在受託人處所加工,非經園管局 或分局核准,不得變更之。
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理由同第四 條修正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