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前條委託課稅區加工之區內事業及受託人,均應受園管局、分局或海關之
查核;其經核准出區委託加工之貨品,限在受託人處所加工,非經園管局
或分局核准,不得變更之。
〔立法理由〕
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理由同第四
條修正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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