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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自來水事業於開始營業後,非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歇業;其 經核准歇業者,應於核准後三十日內,將其自來水事業營業執照呈繳中央 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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