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公路主管機關基於公益上之必要,須將經營中之輪渡改建為永久橋樑,
  或將公路、隧道、橋樑提高工程標準時,得規定期限通知原經營人辦理
  ,並准其合併原投資予以收費。
  原經營人不願繼續投資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自行投資辦理,並得依法
  繼續收費。原經營人未收回之投資應由政府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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