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乘員定額於新船建造完成後、自國外輸入、現成船變更使用目的為遊艇或
船身經修改而施行驗證時,依據驗證機構核定之乘員限載人數,由航政機
關登載於遊艇證書。
前項乘員定額以第三十三條之計算結果為上限。但未滿一歲之兒童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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