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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執行單位管理、運用其研發成果及其收入時,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維護及確保之費用。 二、推廣及管理之費用。 三、申請智慧財產權之費用。 四、其他相關費用。
〔立法理由〕
本條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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