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聽力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三第二項、第三項、第二
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
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將超收部分退還當事人;屆期未改善或退還
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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