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分裝、包裝及標示作業場所,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衡量器及其他必要之分裝設備(如人工計數器或自動分裝設備等)
      。
  二、防濕用包裝設備。
  三、瓶栓或瓶用封蓋設備。
  四、半自動或自動安瓿印字設備。
  五、批號印製設備。
  六、迴轉工作台或普通作業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