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放射性物質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編寫。運自
  、運往或運經其他國家之放射性物質,其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
  應加註該其他國家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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