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864
人,瀏覽人次:
90707914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自然紀念物,除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但書核准之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外, 一律禁止出口。 前項禁止出口項目,包括自然紀念物標本或其他任何取材於自然紀念物之 產製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