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自然紀念物,除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但書核准之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外,
一律禁止出口。
前項禁止出口項目,包括自然紀念物標本或其他任何取材於自然紀念物之
產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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