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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經管理局核准,違反第十二條第一 項規定,於園區內興建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者,管理局應限期令其遷 出,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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