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條文關聯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經管理局核准,違反第十二條第一
項規定,於園區內興建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者,管理局應限期令其遷
出,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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