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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 4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674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4 條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18821號令修正公布第30條 、第3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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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739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 、第14條、第17條、第40條;刪除第24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 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3條、第4條第1款、第5條、第7條第1 項、第 9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13條第3項、第16條第2項、第3 項、第 18條、第21條、第27條、第42條第2項、第43條所列屬「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7條、 第 8條、第9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12 條、第 13條第1項、第2項、第14條、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4項 、第 5項、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4項、第25條、第26條第2 項、第 29條、第30條第1項、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37條 、第38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之權責事項, 自 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管轄)(中華民 國114年8月15日農業部農科園字第1147225563A號公告第7條、第8條、第9 條第 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12條、第13條 第1項、第2項、第14條、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4項、第5項、第 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4項、第25條、第26條第2項、第29條、 第 30條第1項、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37條、第38條所列 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 114年9月1 日起,於花卉創新園區改由「農業部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管轄) (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農業部農授科園字第1147225631號書函勘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