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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依本辦法取得農村再生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村再生設施,應定期檢 查是否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同意機關得廢止 其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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