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農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三規定向農會提
出保證。
農會應為總幹事以外之編制員工,辦理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或員工互助保證
,其費用由農會負擔。
前項保險或保證之額度,由農會定之,且不得超過各該農會總幹事之保證
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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