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競賽當日(場),選手逾規定時間十五分鐘未進入競賽場地者,取消當日
(場)競賽資格。但可依規定參加後續競賽場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