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勞工、勞工遺屬或法定代理人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提起仲裁者,得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仲裁代理酬金扶助,其基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最高新臺幣四萬元。
二、集體申請者,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立法理由〕
為避免使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法規命令名稱,及表示我國貨幣單
位之法規,應逐條冠以「新臺幣」之體例,酌修序文及各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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