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勞工遺屬或法定代理人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提起仲裁者,得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仲裁代理酬金扶助,其基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最高新臺幣四萬元。 二、集體申請者,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為避免使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法規命令名稱,及表示我國貨幣單 位之法規,應逐條冠以「新臺幣」之體例,酌修序文及各款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