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輸出、輸入許可文件之廢棄物,於報關時若有疑義,由
核發許可文件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未依本辦法申請輸出、輸入許可文件,致有報關貨品是否屬廢棄物範疇疑
義時,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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