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依前條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每一社員社股可依一定轉換比
率,轉換取得變更後之公司股份。
對變更組織有異議之社員,得於決議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請求退
還股金,每股應退股金之計算,依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出社
時請求退還股金之規定。
第一項股份之轉換,應由信用合作社依社員入社年數、股金額數及交易積
數等作成權數,設算轉換比率,併同轉換辦法明列於組織變更計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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