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不得挪用客戶
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採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並不得委由期貨信
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