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再申訴人於延長再申訴決定期限後再補具理由者,決定期限自收受補具理
由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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