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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自治規則暫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行政規則自有效下達之日起,對本府及下級機關或屬官,發生拘束力。其 經發布者,自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行政規則另訂有生效日期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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