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殯葬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募建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
(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修建,並
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殯葬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私建之寺院、宮廟,
變更登記為募建者,準用之。
前項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如有損壞須修建時,應報本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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