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施行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對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之榮譽應予表揚,如有合於勳賞褒揚或宣付
  國史館及列敘方志者,應協助其遺屬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追悼會時應宣揚其忠烈事蹟。
  二、有顯著功勳者,應在適當公共場所或本姓祠堂刊刻其姓名或序其忠
      烈成仁事蹟。
  前項忠烈事蹟資料,由軍方主動提送辦理追悼會之本府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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