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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保留耕地之審定程序)
依本條例第十條為保留耕地時,應由縣市政府先就有關資料照保留標準 計算,並經複查後,提付審議及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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