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善後處理,本府、縣(市)政府應與中央有關單位
  密切聯繫協同作業,所有旌忠、表揚、撫卹等項,得按時分別發給或於
  追悼會之同時一併送達其家屬。其處理程序詳如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善
  後處理程序一覽表(如附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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