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
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
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一個為限。
〔立法理由〕
照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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