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 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 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一個為限。
照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