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4251號令修正公布第29 條、第3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
    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
    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爰修正第二項部之總數。

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
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
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一個為限。
〔立法理由〕
照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