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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對申辯不足採信或屆期未提申辯或免通知申辯者,審理單位應於五日內 通知有關單位依法辦理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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