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僑民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 詢外交部及中央主管機關意見後核定停辦: 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命其限期為適法之處置 ,或整頓改善,屆期未處置、改善,或處置、改善無效果。 外國僑民學校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未自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停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徵詢外交部及中央 主管機關意見後,得命其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