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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製造許可證持有人申請變更製造許可項目表者,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 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換發製造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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