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聽力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聽力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
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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