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曾核准相同有效成分、劑型、劑量之藥品許可證,如其
廢止或註銷之原因與藥品療效安全性有關者,日後首家申請案應依新成分
新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如其廢止或註銷之原因與藥品療效安全性無關者
,日後首家申請案得依學名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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