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社會教育之目的,於不侵擾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及管理下
,得開放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全部或一部,提供公眾觀覽。
前項提供公眾觀覽所涉範圍、觀覽方式、監控機制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納
入第三十條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中,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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