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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選手於競賽期間,應佩戴選手證及職類編號背章,並依競賽場地規定穿著 制服、安全防護具,始得進入競賽場地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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