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處事件經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其屬於因公害 糾紛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者,當事人得就同一事件申請裁決。 申請裁決,應於調處不成立之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檢具申請書,向原直 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提出。 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於收到前項申請書後,應速將申請書抄本 送達他方當事人,並將該調處事件有關卷宗連同申請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送交裁決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