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調處事件經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其屬於因公害
  糾紛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者,當事人得就同一事件申請裁決。
  申請裁決,應於調處不成立之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檢具申請書,向原直
  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提出。
  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於收到前項申請書後,應速將申請書抄本
  送達他方當事人,並將該調處事件有關卷宗連同申請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送交裁決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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