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以新臺幣伍拾萬元違約金或終 止交易資訊使用契約: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一年內達五次以上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且情節嚴重者。 三、有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情事,經本公司 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逾期未改善或補正者。 四、違約金逾繳費期限二個月仍未繳交者。 五、違反期貨相關法令或本公司有關規定,其情節對期貨交易市場或本公 司交易資訊之管理有重大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