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以新臺幣伍拾萬元違約金或終
止交易資訊使用契約: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一年內達五次以上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且情節嚴重者。
三、有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情事,經本公司
    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逾期未改善或補正者。
四、違約金逾繳費期限二個月仍未繳交者。
五、違反期貨相關法令或本公司有關規定,其情節對期貨交易市場或本公
    司交易資訊之管理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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