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契約條款得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增修變更之,但不得牴觸本管理辦法 有關契約規定事項及本外國法令與自律規章。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為受託契約內容之一部分之各項本外國法令及自律規章 嗣經修正者,就該修正部分視同受託契約條款變更,其有重大影響委託人 權益者,證券商應即將修正變更後之內容以中文表達並採書面或電子郵件 方式通知相關委託人。上開通知方式得比照證券商與委託人約定之月對帳 單提供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