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下列各款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解散之決議。
  六、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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